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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刊资料遗失损坏赔偿规则

第一条 本馆的书刊资料是学院的公共财产必须予以爱护。读者借阅书刊资料不得污损、撕剪、圈点、批注、遗失、如有上述情况,必须赔偿。


第二条 遗失的书刊资料,以赔偿原版本为原则,如若不能,按以下规定赔偿:

(一)建国以前的一般普通中文图书参照当前出版同类图书的定价,按五至十倍赔偿。

(二) 建国以后出版的普通中文图书,1995年以前的,遗失后按原书的二至五倍赔偿,1995年以后的,遗失后按原价的一至三倍赔偿。

(三)国内出版的期刊(包括现刊)遗失一册,按全年订价一至二倍赔偿,全订本按全年订价一至三倍赔偿。

(四)孤本,工具书和稀有的书刊资料概不外借。


第三条 污损书刊资料(包括批注、涂抹、撕剪等),可视情况,作相应赔偿。

(一)污损书刊资料的正文,插图或附表已无法修补的,按遗失的赔偿规定处理。

(二)书刊资料虽有污损,但经修补可复原时,应由污损者负责修复。

(三)有明显污损但可不修复时,除收回原书外,且按此类书当前价的50%赔偿。


第四条 凡有任何违章处理未完成者,暂停借阅。无论遗失或污损,在未照章赔偿前,一律暂停借书,有故意拖延不赔偿者,该读者的借书证将作注销处理。


第五条 借阅书刊资料时,借阅者应仔细检查,如有污损缺页等情况,应及时向管理员说明。否则,还书时发现有污损的情况,应由借阅者负责。


第六条 借阅时如有特殊需求,可向管理员提出,勿未经许可随意带走或有意损坏书刊资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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