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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

第一条 成立图书馆消防安全领导小组,负责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制定和贯彻图书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、消防安全应急措施的实施和消防隐患的消除,领导图书馆消防安全工作。

第二条 实行馆、部、库(室)三级消防安全管理体制,馆领导、部主任、各库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分别为图书馆、各部和各库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。各级责任人要全面负责本部门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。

第三条 组织全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,掌握消防安全知识,提高处理应急事故能力。结合本馆实际,采取防范措施,做好预防工作。

第四条 全馆人员都要熟知本部室的消防器材存放处和使用方法,熟知火警电话号码(119)和保卫处报警电话(86155110),以及报警注意事项。

第五条 各部门、书库、阅览室等公共场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,规范使用烤火炉、烧水壶等设施。不得随意动用消防设备。

第六条 工作场地的照明灯具必须保持完好,电源插头、插座或电源开关,如有接触不良或损坏,要及时通知后勤处维修或更换。不准用可燃物做灯罩,不准随便乱拉电线,严禁用电超负荷。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和明火取暖。

第七条 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、腐蚀、剧毒等危险品进馆。确因馆内工作需要,须经图书馆办公室批准,并有专人保管使用,以防意外事故。

第八条 各部室的门窗、仪器设备要及时检查。下班前要检查门窗是否关好、水电是否切断,发现有损坏及时报修。

第九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定期检查消防水泵、灭火器等设施设备是否正常,严格按要求进行维护,确保正常使用。

第十条 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,通道内不准堆放物品。

第十一条 晚上、节假日安排专人巡查,检查消防安全状况。流通、阅览部管理员要坚守岗位,认真履行安全职责,做好当班记录,交接班要交待清楚。

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图书馆负责制定、解释、修改和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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